武漢市機動車電子標簽安裝辦法
作者:RFID世界網 收編
來源:漢網
日期:2011-03-24 09:04:17
摘要:武漢市機動車電子標簽安裝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電子標簽安裝行為,根據《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2 1 0號令)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電子標簽安裝工作由武漢市城市路橋路橋收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負責實施。
第三條機動車首次安裝電子標簽免費。
第四條 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設立的服務點負責辦理電子標簽安裝等相關業務,服務點的具體地址由路橋收費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第五條服務點應當設置統一的服務標志,懸掛路橋收費管理中心核發的《電子標簽安裝證》,并公開投訴電話、辦理流程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電子標簽安裝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證上崗,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為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第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到服務點為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
機動車數量多的單位團體可以預約路橋收費管理中心提供上門安裝服務。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辦理電子標簽安裝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屬個人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等;屬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二)機動車所有人屬單位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第九條 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動車所有人向安裝工作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安裝工作人員驗證相關證明材料,錄入有關信息后,將證明材料原件退還給機動車所有人;
(三)機動車所有人配合安裝工作人員為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
(四)電子標簽安裝完成后,由機動車所有人在路橋收費管理中心出具的《電子標簽業務受理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條 電子標簽安裝的位置應不妨礙駕駛人視線、不影響行駛安全,同時應保證電子標簽的正常使用。小型機動車的電子標簽一般安裝在前擋風玻璃后視鏡附近位置,大型機動車的電子標簽一般安裝在前擋風玻璃中間靠下位置,特殊機動車的電子標簽由安裝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安裝位置。
第十一條 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貼膜影響電子標簽正常使用的,應當割除電子標簽安裝位置長度約l O厘米、寬度約7厘米的貼膜,以保證電子標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安裝電子標簽的,依照《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機動車電子標簽安裝工作由武漢市城市路橋路橋收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負責實施。
第三條機動車首次安裝電子標簽免費。
第四條 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設立的服務點負責辦理電子標簽安裝等相關業務,服務點的具體地址由路橋收費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第五條服務點應當設置統一的服務標志,懸掛路橋收費管理中心核發的《電子標簽安裝證》,并公開投訴電話、辦理流程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電子標簽安裝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證上崗,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為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第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路橋收費管理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到服務點為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
機動車數量多的單位團體可以預約路橋收費管理中心提供上門安裝服務。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辦理電子標簽安裝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屬個人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等;屬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二)機動車所有人屬單位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第九條 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動車所有人向安裝工作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安裝工作人員驗證相關證明材料,錄入有關信息后,將證明材料原件退還給機動車所有人;
(三)機動車所有人配合安裝工作人員為機動車安裝電子標簽;
(四)電子標簽安裝完成后,由機動車所有人在路橋收費管理中心出具的《電子標簽業務受理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條 電子標簽安裝的位置應不妨礙駕駛人視線、不影響行駛安全,同時應保證電子標簽的正常使用。小型機動車的電子標簽一般安裝在前擋風玻璃后視鏡附近位置,大型機動車的電子標簽一般安裝在前擋風玻璃中間靠下位置,特殊機動車的電子標簽由安裝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安裝位置。
第十一條 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貼膜影響電子標簽正常使用的,應當割除電子標簽安裝位置長度約l O厘米、寬度約7厘米的貼膜,以保證電子標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安裝電子標簽的,依照《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