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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監委、交通部印發《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本站收錄
來源:國家認監委
日期:2018-06-21 11:37:16
摘要:現將《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及《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認監委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及《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及《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認監委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交通一卡通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產品一致性、安全性和穩定性,確保全國交通一卡通業務系統的一致性和兼容性,規范和管理相關認證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運輸領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實體或虛擬交通卡、二維碼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交通一卡通產品包括實體卡片、移動載體或介質、虛擬介質,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機具終端、商用密碼設備和各類信息處理系統。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交通運輸部共同組織推動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工作,根據部門職責對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推進認證結果的采信。

  第四條 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認監委與交通運輸部共同組建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負責起草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目錄、認證規則草案,研究解決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并對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及采信工作提出建議。技術委員會負責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結果采信有關數據的統計等工作,并報告認監委和交通運輸部。

  第六條 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目錄由認監委會同交通運輸部發布。

  第七條 認證目錄內的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規則由認監委發布,以正式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為依據。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資質

  第八條 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產品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備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活動的相關檢驗檢測等技術能力,經認監委批準,方可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申請從事交通一卡通認證業務的,經商交通運輸部,由認監委批準。

  第九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獨立、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信用體系。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和認證規則開展產品認證。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具有與其認證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審核制度,并保證有效實施,且具有完備的保密管理、項目管理、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等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

  第十條 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具備對認證目錄內產品進行檢測的專業能力,由認監委批準的一卡通認證機構簽約管理。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能力持續符合國家關于認證人員職業資格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二條 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人)通過委托一卡通認證機構進行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一卡通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接受其認證委托,并依據本辦法及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

  第十三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檢驗檢測和工廠檢查。

  第十四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根據產品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認證委托人送樣、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后由委托人送樣等方式,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產品檢驗檢測。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檢測,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驗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完成產品檢驗檢測和工廠檢查,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一卡通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公開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產品獲證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不得從事交通一卡通產品的咨詢和產品開發、銷售工作。

  第十九條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和頻次,對取得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取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對于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依法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證書有效期滿的前3個月內,獲證機構應當根據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再認證。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所示,其中基本圖案由C、C和T三個字母組成,分別代表China,Certification和Transport,基本圖正下方ABCDE代表認證機構簡稱:

  第二十三條 獲得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模壓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上印制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

  第二十四條 取得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卡通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獲證機構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和轉讓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認監委對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機構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七條 地方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采信,推廣應用獲得交通一卡通認證的產品。

  第二十八條 認證委托人對一卡通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以及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一卡通認證機構提出申述,對一卡通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認監委申訴。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認監委舉報,認監委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認監委、交通運輸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

認監委、交通部印發《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