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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的監管方向是開放與規范

作者:本站采編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上海)
日期:2015-04-17 10:54:41
摘要:一方面是互聯網醫療的蓬勃興起,另一方面,近日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表示:互聯網上涉及醫學診斷治療是不允許開展的,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詢。消息一出,相關產業投資人感覺被潑了冷水。

  一方面是互聯網醫療的蓬勃興起,另一方面,近日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表示:互聯網上涉及醫學診斷治療是不允許開展的,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詢。消息一出,相關產業投資人感覺被潑了冷水。

  那么,衛計委表態禁止醫學診療服務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互聯網醫療監管又該往什么方向發展呢?

  眼下,正當李克強總理政府工作報告引發“互聯網+”熱烈討論之際,在互聯網時代如何深入研究和嘗試解決政策對各行各業的制約和限制,成了一個繞不開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我們要尊重現有監管政策,研究其出臺和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其次,需要研究哪些具體情況發生了變化,以及政策需要如何作出相應調整。

  就醫學診療服務來說,筆者認為醫療服務是依法具有行政許可的,但互聯網醫療則是子概念,除衛生部2009年發布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外,目前尚無法律或行政法規設立專門的行政許可要求。因而有醫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理論上說應該可以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

  那么,是否可以由企業提供平臺性質的信息服務,由醫療機構和合格的醫務人員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呢?就像電子商務領域平臺企業只提供平臺服務,而買賣由商家直接提供那樣。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因為這樣的創新能不能做,要看具體的業務和法律框架如何設計,業務操作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這需要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和信息技術專家共同參與設計,方可能做到實踐可行并合法合規。眼下我國的互聯網醫療還落后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如果監管思路正確,不久的將來,我國也可能出現像騰訊、百度、阿里巴巴那樣表現突出的互聯網醫療巨頭。

  依照《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對互聯網醫療進行限制性管理,也是基于對生命健康的重視和保護的考慮,有其客觀合理性。可這并不能說明禁止互聯網醫療就是對的,因為現實之所以會需要并且產生互聯網醫療,恰恰是因為需要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和方法去幫助挽救生命,改善健康。試想,在我國的一些邊遠地區,通過遠程醫療技術能為多少病人提供求生的機會?

  事實上,筆者認為“互聯網醫療”屬于“醫療”的下位概念(子集),監管部門只需抓住“有資質的機構,有資質的醫務從業人員”這個主線就行。醫療行業也沒有像金融行業那樣,有開展網絡銀行之類的業務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明確法律規定,只有在部門規章《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了“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在過去十年中,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成效卓著,但醫藥電商一直沒有長足的進步。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出臺前夕,業界非常希望借此機會推動醫藥電商的開放與發展,可惜事與愿違。按照立法法規定,該《意見》屬于國務院部委的規范性文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部委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無權設置行政許可;當然這個文件的內容也并沒有設置行政許可,其內容還是對遠程醫療的具體流程和需要具備的條件等進行規范。筆者認為這恰恰是下一步移動醫療和非醫療的數字健康產業的監管方向,那就是放棄傳統的設置高門檻、事后疏于管理的監管思路,改為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強化設定規則,運用規則引導市場主體的博弈行為。筆者希望衛生行政部門能更多沿著后一個文件的思路進行互聯網醫療的監管制度設計。

  在互聯網醫療領域,筆者初步研究認為,監管機構應當做好三件事:

  第一,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設定醫療機構進行互聯網醫療必須具備的最低軟硬件條件、確立確保安全的規章制度、厘清責任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其他互聯網企業的合作的業務規則。

  因為互聯網醫療畢竟是非現場醫療服務,技術再先進也與現場的診斷有差別,而醫療又關乎生命健康,若對軟硬件條件沒有門檻那是無法讓人放心的。有了合格的軟硬件設備,還需要健全的規章制度并切實實施,這樣才能確保互聯網醫療的質量,不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當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互聯網醫療服務出現糾紛恐怕也在所難免,而除了傳統的醫患雙方外,互聯網醫療可能還涉及到提供信息技術支持的第三方,所以各方的責任劃分需要制度層面提前予以規劃。

  雖然理論上講信息技術企業不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視線之內,但互聯網醫療的制度設計則不能不對此予以考慮,因為靠醫院自身顯然無法勝任互聯網醫療的全部工作,所以,互聯網醫療監管必須面對現實,制定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從事互聯網醫療行為與信息技術企業的關系的基本規則,哪怕是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作為隱藏在醫院身后的服務供應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等設計也必須充分考慮非現場醫療的技術等特殊因素。

  第二,醫療大數據應用與個人信息、患者隱私保護的監管。

  非現場醫療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的,必將產生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對病人來說是個人信息,是疾病隱私,對提供信息技術的硬件和軟件廠商來說,卻是精準營銷和數據挖掘的寶庫。可以預言,互聯網醫療必定導致個人信息濫用,患者隱私保護需求與企業、醫院的大數據商業開發的沖突。這方面需要做的事情很多。

  第三,投訴處理,現場檢查與合規監管。

  由投訴案例可以總結和發現問題,完善監管政策。對監管政策的執行,除監管機構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予以實現外,更應考慮通過中介機構合規審計等思路予以實施。建議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服務流程圖的思路,盡快梳理制定互聯網醫療的基本規范,這樣有利于規范而不是限制互聯網醫療發展。

  眼下,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成就是舉世矚目的,互聯網的競爭是全球性的,我國的互聯網醫療監管政策不僅僅影響我國企業和居民接受遠程醫療服務,也會影響中國互聯網醫療產業與美國等其他國家互聯網醫療產業的競爭格局。筆者理解衛生行政部門由于職責所在故而審慎監管的合理性,但筆者仍真誠希望衛生行政部門能寬容對待互聯網醫療的發展,好的出發點還需配合以適合產業的監管思路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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