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 JR/T 0008-2000
銀行卡發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 2000-11-10發布 2001-01-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對銀行卡發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有關內容做了規定。 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提出,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組織制定。 標準起草單位:全國銀行卡辦公室、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聶舒、陸書春、李鐵成、桂孝生、沈梅 高天翔、阮英、李建峰、紀朝輝、蘇國經、錢菲、劉志剛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 銀行卡發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 JR/T0008-2000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銀行卡的發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的規范,其中包括銀行卡卡號結構、長度以及發卡行標識代碼的長度等內容,不包括發卡行標識代碼編碼。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使用的各種人民幣銀行卡。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發卡行標識代碼的編號體系 3 定義 3.1銀行卡 bank card 由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 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卡號 card number 標識發卡機構和持卡人信息的號碼。它由發卡行標識代碼、自 定義位和校驗位組成。 注:它等同于磁條信息中所定義的主賬號。 3.3發卡行標識代碼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標識發卡機構的代碼。 4卡號長度及結構 銀行卡的卡號長度及結構符合ISO 7812-1有關規定,由13-19位數字表示,具體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9 XXXXX X……X X 發卡行標識代碼 自定義位 校驗位 5發卡行標識代碼 發卡行標識代碼標識發卡機構,由6位數字表示,第一位固定為“9”,后5位由BIN注冊管理機構分配。 6自定義位 發卡行自定義位,由6-12位數字組成。 7校驗位 卡號最后一位數字,根據校驗位前的數字計算得到。計算方法見附錄A。 8BIN注冊管理機構 BIN注冊管理機構是負責BIN注冊管理的機構。 9BIN注冊管理原則 發卡機構發行的銀行卡須向BIN注冊機構提出BIN分配申請,申請表格見附錄C。 10卡面統一標識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應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無凸印,應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體和字號應與該信息行其它字符一致。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Luhn計算模10“隔位2倍加”校驗數的公式
計算步驟如下: 步驟1:從右邊第1個數字(低序)開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驟2:把在步驟1中獲得的乘積的各位數字與原號碼中未乘2的各位數字相加。 步驟3:從鄰近的較高的一個以0結尾的數中減去步驟2中所得到的總和[這相當于求這個總和的低位數字(個位數)的“10的補數”]。如果在步驟2得到的總和是以零結尾的數(如30、40等等),則校驗數字就是零。 例:![]()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BIN注冊程序 B.1 BIN申請: 1.申請BIN的機構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展銀行卡業務的金融機構。 2.申請機構應正式向注冊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按附錄C的要求填寫BIN申請表。 3.申請機構提出BIN的申請后,由注冊管理機構根據代碼資源情況為其分配號碼,申請機構不能指定號碼。 B.2 BIN審批分配: 1.BIN注冊管理機構對申請機構的申請材料做必要的審查。 2.審查通過后,管理機構將在保證BIN唯一性的前提下,為申請機構分配一個或多個號碼,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B.3 BIN的收回: 如申請機構在一年內未啟用已分配的BIN號碼,情況核實后,BIN注冊管理機構有權對已分配的BIN予以收回。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銀行卡BIN申請表 Application for issuer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