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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東省出臺方案,利用RFID技術管理休漁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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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日期:2019-04-23 11:27:26
摘要: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漁,實行漁船停靠漁港備案檢查制,原則上必須停靠在安裝有射頻識別(RFID)基站的漁港內。

山東省為切實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19"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農漁發〔2019〕8號)、《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農漁字〔2019〕9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其中要求:嚴格執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應休漁漁船(中國漁政管理系統及我省特殊漁船管理系統登記在冊的所有捕撈漁船和漁業輔助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漁,實行漁船停靠漁港備案檢查制,原則上必須停靠在安裝有射頻識別(RFID)基站的漁港內;如安裝有射頻識別基站的漁港暫時不能容納本市縣全部漁船,則必須保證主機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漁船停靠在安裝有射頻識別基站的漁港。漁船船東應填寫《2019年山東省海洋伏季休漁漁船停港確認書》(附件1),休漁漁船名單應在漁港內張貼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視頻、射頻監控、小目標雷達等各種信息化手段,加強漁港和漁船停泊點的執法監管和安全管理。伏季休漁期間,停辦所有捕撈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的過戶變更手續。市、縣(市、區)堅持每日對停港漁船巡查,省總隊不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抽查,凡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停靠的,一律視為違規,按規定予以處罰。

外省籍漁船不得在我省港口停靠休漁,各地在執法巡查中發現的外省籍漁船,要予以驅離,無法驅離的,禁止其離港并登記建卡,將有關情況逐級報省總隊,由省總隊協調有關省市漁業執法機構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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