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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支付機構3年內沒有罰單方可從事基金銷售支付

作者:本站收錄
來源:中國支付網
日期:2019-03-12 15:49:19
摘要:支付機構除了要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外,業務類型還必須包括互聯網支付,而且最近 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1年內未受到行政監管措施,未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股東或關聯方未從事監管關注的風險隱患業務。

  證監會近日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起草了《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兩個配套規則。

  其中,《辦法》第四十五條對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的支付結算業務。

  支付機構除了要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外,業務類型還必須包括互聯網支付,而且最近 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1年內未受到行政監管措施,未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股東或關聯方未從事監管關注的風險隱患業務。

  中國支付網通過梳理發現,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百余家支付機構里,超過7成均已經有了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記錄。

  根據中國支付網的不完全統計,目前尚有33家互聯網支付機構無公開罰單。

  《辦法》強調,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擅自開辦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支付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被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配合基金管理人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并可按相關協議的約定,依法追償有關損失。

  《辦法》中明確,從事基金銷售支付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辦理基金銷售的支付業務。

  中國支付網從證監會了解到,截至到2019年1月,共有40家支付機構在證監會成功備案,可為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這40家中,僅有不到10家無公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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