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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正修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居住證擬用智能卡

作者:李丹丹
來源:昆明日報
日期:2016-08-09 09:25:43
摘要:《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補領、簽注,不得收費;《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就《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修訂草案))征民意。條例(修訂草案)新增條款提出,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滿半年的,可以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申領《云南省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云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簽注。

  同時明確,《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補領、簽注,不得收費;《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按照條例文本,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享有11項公共服務和權益: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享受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和婦女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指導服務;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在居住地參加駕駛培訓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以前,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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