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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監管莫傷害互聯網創新

作者:信海光
來源:百度百家
日期:2015-08-03 09:45:27
摘要:在“網購限額5000元”的傳言與辟謠中,央行派發周末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戲劇性地在網民中間得到迅速普及,可見“利益相關”四字力量之巨大。

第三方支付監管莫傷害互聯網創新

  在“網購限額5000元”的傳言與辟謠中,央行派發周末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戲劇性地在網民中間得到迅速普及,可見“利益相關”四字力量之巨大。

  網民認為網購限額5000元的規定損害了其利益,所以議論紛紛,但央媽說了,這純屬誤讀,網絡購物消費額度是沒有限制的,5000元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比如支付寶)的扣款,如果消費金額超過5000元,雖然支付賬戶里的錢不能再動了,但還可以從銀行卡賬戶支付,所以,消費額度實際沒受影響,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現在看,消費者進行網絡支付,除了損失了一些便捷性之外,其實并非“意見稿”的最大受影響者,而真正可能因為“意見稿”受損的,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銀行卡之外的“扣款渠道”,也就是所謂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包括阿里的支付寶、萬達的快錢、騰訊的財付通之類。5000元限額以及“對身份基本信息的多重交叉驗證”等新要求,將大大的限制住這些公司業務的騰挪余地。舉個例子,比如有的企業以前會拿支付寶發工資,把錢直接打到員工的支付寶帳號上,以后可能就不行了,因為限額是5000元,那么如果通過支付寶辦理銀行賬戶向員工支付寶轉賬呢,以后也不行了,因為“意見稿”規定“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各種“不行”加起來,所造成的后果就是網民不愿意再把資金放在網絡支付賬戶里,因為不方便嘛。如果說互聯網金融機構是條河,網民的資金就是水,央行從上游拉閘限流,最壞的后果就是河的干枯。

  央行這份“征求意見稿”至今已是第四版,從2012年1月首度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算起,已經過去了3年6個月。而這次依舊引發議論紛紛,顯示出法律法規在應對社會新鮮事物時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央行為網絡支付立法,最好的局面當然是雙贏,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網絡支付有法可依之后,就可以更少顧慮的走上發展的快車道,對網民來說則可以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問題是,這只是理想狀態,如果法規制定不當,則也有可能起到扼殺創新,給消費者制造麻煩,保護壟斷利益的作用,從這個角度講,社會各個階層,只要是利益相關方,都應該積極加入到法規制定的博弈中來,為自身爭取合法權益,意見征求過程中,人人都有發言權。

  以筆者個人的看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相對于銀行來說,對客戶的保障目前確實要欠缺一些,比如不久前出臺的存款保險制度就規定對個人存款賬戶50萬以內的賠付,非銀行支付機構就無此規定。但問題是,“安全”并非給企業上緊箍咒的絕對理由,筆者們要看到事物的另外一面,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在全世界領域內都是領先的,而且至今仍未出現過大的紕漏,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一定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破除不必要的束縛,要顧及企業的活力以及消費者的體驗,比如,消費者開第三方支付賬戶還被要求提供不少于三份能證明“你就是你”的文件,這就太繁瑣了。

  在相信監管力量的同時,也要相信市場的力量,在市場與消費者的推動下,不合理的監管政策終將會形同虛設,比如去年3月二維碼支付(顧客掃商家二維碼支付)被央行暫時叫停,隨后支付寶和財付通兩大巨頭就推出改良版(改為商家掃顧客手機上的付款碼),繞過了監管。

  幾百年來,創新與監管就是一對永遠糾纏的矛與盾,哈佛商學院教授德伯拉·帕斯在其《從海盜船到黑色直升機》一書中曾寫道,“當技術發展走在政府管制和市場前面,至少有一段時間無規則可循時,先驅者們奮力前行,任由政府在睡夢中喘息的情形。但是最終,不可避免地,連牛仔都意識到他們需要規則:產權規則、協作規則、競爭規則,于是原先的先驅者們求助于政府,說服政府制定規則,為下一次革新浪潮搭建舞臺”。面對歷史鐵律,監管方沒必要過于謹小慎微,也不必把被監管方當做假想敵,他們其實比政府更需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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