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2]45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加強船舶身份識別,規范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現將《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管理辦法》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采用13.56MHZ的邏輯加密型電子標簽,船舶識別號存儲于芯片內并噴印在標簽表面,目前階段專門用于船舶身份識別。各單位在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核對讀卡器讀取的數據信息與標簽表面噴印信息、船舶登記證書記載信息是否一致。
二、我局將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為已經取得船舶識別號的船舶分批次制作和發放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各單位收到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后,應登陸船舶卡管理系統,在船舶電子標簽模塊下簽收和管理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三、各單位要做好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分發工作,做好領用臺帳,確保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準確、及時的發放到相應船舶。
四、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分發與使用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系。
二О一二年七月二日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身份識別,規范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是由海事管理機構發放給船舶,存儲船舶識別號等相關信息,專門用于船舶身份識別的電子標簽。
第三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適用于依照或者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在中國登記并已經取得船舶識別號的船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主管機關。中國海事局指定的制卡機構(以下稱制卡機構)負責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制作。各船舶登記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每一艘船舶只能持有并使用一張船舶標識電子標簽,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不得轉讓或轉借其他船舶使用。
第六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由值卡機構統一制作,并郵寄至船舶登記機關。船舶登記機關收到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后,應及時在系統中簽收并發放至相應船舶。
第七條 船舶收到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后,應及時粘貼在船舶駕駛臺擋風玻璃的右上方,特殊情況下可以粘貼在船舶駕駛方向右側上方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第八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隨船攜帶,不因船舶轉港、所有權轉移或其他信息變化而轉移或變更。
第九條 船舶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船舶標識電子標簽。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污損、殘缺或不能讀取信息時,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丟失時,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條 申請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尚未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或買賣合同);
(三)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復印件;
(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
(五)原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適用于換發)。
第十一條 船舶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填寫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省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不符合規定的,告知不予換發或補發的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符合規定的,填寫復審意見,通過系統向值卡機構請求制作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并將有關材料退回船舶登記機關。不符合規定的,說明原因后將有關材料退回船舶登記機關。
第十三條 值卡機構接到制卡請求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船舶標識電子標簽制作,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郵寄到船舶登記機關。
第十四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的申請和審批材料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按照船舶登記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保存。
第十五條 船舶發生滅失、拆解、賣往境外或者轉為軍事、漁業、體育運動船舶等情況的,應在辦理船舶登記注銷手續時,將船舶標識電子標簽交回船舶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檢查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是否隨船攜帶并粘貼在船舶駕駛臺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查驗船舶標識電子標簽記載信息與相關證書記載信息是否一致。
船舶申請換發、補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期間,憑受理通知書,海事管理機構免于檢查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持卡人使用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的權利。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得扣留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申請書
申請書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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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根據《船舶標識電子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現為船舶識別號為CN ,船舶名稱為 的船舶申請換發/補發船舶電子標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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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類別: □ 換發 □ 補發 申請人身份: □船舶定造人 □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申請辦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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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補發原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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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所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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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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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 |
已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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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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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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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建造或者買賣合同(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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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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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適用于委托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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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適用于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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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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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保證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實、合法、材料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否則承擔 由此造成的損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注:1.申請書流水號編碼規則:前4位是登記機關代碼,第5-8位是年份,后4位是流水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
附件2:
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換發/補發審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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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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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換發 □補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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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份 |
□船舶定造人 □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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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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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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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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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申 請 材 料 情 況 |
已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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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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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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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或者買賣合同(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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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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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適用于委托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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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船舶標識電子標簽(適用于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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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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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
經審查,符 合 條件要求,擬準予換發/補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不符合條件要求,不準予換發/補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原因: 。
初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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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
經審查,符 合 條件要求,擬準予換發/補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不符合條件要求,不準予換發/補發船舶標識電子標簽。 原因: 。
復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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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與簽收 |
發放人: 簽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



